索引号: | 4311000006/2024-12301 | 分类: | |
发文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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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永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永应急联〔2022〕2号)等相关规定,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对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方式
通过电话或来信来访举报,举报电话:0746-8426433。来访举报请到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第三楼311室)。
二、举报事项
受理举报事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鼓励广大群众对本市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谎报和瞒报安全事故进行举报。
2.责任单位或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以及发现安全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也不及时报告的。
3.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后不执行上级和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4.消防设施、建筑设计不符合标准;易燃易爆品管理不当;未按规定对灭火器、消防箱、消防栓等消防器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医疗卫生用品不按规定消毒灭菌,不符合使用标准;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安全事故隐患的。
5.值班人员不坚守岗位,或工作人员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
6.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三、受理流程
1.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受理,如实完整记录举报时间、内容、举报投诉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收到安全举报事项后,能够当场回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移交相关单位或科室核实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回复举报人;对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组织调查核实,并采取必要措施。
3.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安全举报事项,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举报。
4.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授予相应标准的奖励。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于60日内到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
四、奖励标准
安全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安全举报事项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的,奖励100元;安全举报事项为较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奖励200元;安全举报事项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奖励300元;安全举报事项为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
五、其他事项
安全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一人多次举报同一安全事项,只对举报人予以一次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最先举报人予以一次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本公告由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