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卫健委主动公开全清单

永州市卫健委主动公开全清单
序号 具体职责 业务事项 信息类别 内容标准 公开时限 公开形式
1 母婴保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1、永州市卫健委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2、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的房屋、设备和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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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母婴保健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永州市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 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要求,并经有关培训考核,取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合格证明。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3 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永州市内拟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4 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永州市卫健委审批后并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5 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6 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首次) 行政许可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7 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变更地址、诊疗科目、床位、服务对象、经营性质) 行政许可 二级综合医院,一、二级专科医院拟申请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8 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变更名称、法人) 行政许可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9 医师管理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行政许可 1.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10 医师管理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跨省) 行政许可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11 医师管理 医师退休等原因人员备案 行政许可 医师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不在原医疗机构行医者,由医疗机构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或注销原执业机构注册信息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12 医师管理 医师执业首次注册 行政许可 1.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13 医师管理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14 医师管理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1.在国外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方能申请,申请行医期限不得超过1年。

2.与聘用单位签订好有协议,协议内容包含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等。

3.办理好入境签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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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麻醉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行政许可 1.医疗机构有与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2.医疗机构有经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且专职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3.医疗机构有获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4.医疗机构有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5.医疗机构已依法取得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有效期(3年)将届满,拟继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16 麻醉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首次) 行政许可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17 麻醉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延续) 行政许可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18 医疗机构管理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应当具有下列人员: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19 医疗机构管理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行政许可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20 医疗机构管理 放射诊疗许可(新办) 行政许可 实时公开 数据查询公开
21 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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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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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管理工作 部门预算公开 财务信息 本单位部门预算 按年度公开 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24 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管理工作 部门决算公开 财务信息 本单位部门决算 按年度公开 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25 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管理工作 预算绩效目标 绩效管理 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按年度公开 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26 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管理工作 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绩效管理 本单位财政资金绩效自评 按年度公开 政府网站常规公开
27 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疫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及预防控制指导措施 实时公开 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