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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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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母婴安全的形势严峻,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制定《永州市孕产妇服务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追查该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管理全过程,对发生服务管理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二、起草过程
委妇幼健康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8〕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起草了《永州市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初稿,并充分征求了委领导、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及各县区卫健局意见,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了相关内容,形成讨论稿提交委党组研究审议。
2020年3月5日中共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开会研究并通过了《永州市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永州市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共有六章30条,分别为:总则、工作职责和要求、孕产妇抢救与死亡报告、责任追究方式及适用、奖励机制、附则。
(一)总则。明确该规定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管理及执业人员。
(二)工作职责和要求。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妇幼保健院、各县区妇幼保健院、两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其它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工作职责。
(三)孕产妇抢救与死亡报告。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危重孕产妇救治领导小组,指导辖区及院内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产妇抢救时,按要求执行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应按要求报告本辖区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四)责任追究方式及适用。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妇幼保健院、各县区妇幼保健院、两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其它具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孕产妇死亡的追责情形和方式。
(五)奖励机制。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对在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先评优,对特别优秀且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个人可优先提拔使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绩效分配时对从事妇幼健康服务管理的医疗保健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县区、管理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妇幼健康服务工作表现优秀、孕产妇服务管理工作落实较好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的要求,给予资金倾斜。
正文:关于印发《永州市孕产妇服务管理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图文解读:http://wjw.yzcity.gov.cn/wjw/zcjd/202204/f440d0f7ca23487fb085a70cea0e2ca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