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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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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3日,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永卫发〔2022〕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制定《暂行规定》目的主要是明确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和法律规范适用规则,为全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提供指引。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推行“放管服”改革精神,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出台了《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主要背景如下:一是《行政处罚法》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我委通过制定《暂行规定》并实施《清单》,落实“不予处罚”规定。二是优化营商环境有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标准,制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为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提供明确指引。”制定《暂行规定》,是我委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
二、制定原则
1、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明确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内涵、适用、程序等,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确保对不予处罚的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过度执法。同时也要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
2、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观、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适用不予处罚。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促进相对人自觉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刚性制度约束和柔性执法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3、严格落实及时纠正。行为人发生《不予处罚清单行为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条件后虽可以不予处罚,但绝非放松监管要求,行为人必须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三、主要内容
《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部分。分为三点,分别阐述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总体要求、内涵及适用条件、工作要求。
1.总体要求。重点阐述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重要意义及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通过督促整改、批评教育等方式,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2.内涵及适用条件。明确了不予处罚范围及适用条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规定,并阐释了轻微违法行为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认定:(1)没有主观违法故意;(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4)社会危害性较小;(5)存在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3.工作要求。在全市卫生健康领域推行不予处罚应当提高认识站位、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执法记录。
(二)附件。共计四个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永州市卫生健康监管领域不予处罚行为清单:通过清单的方式,明确了适用不予处罚的具体事项、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本次发布11类27项情形,包括生活饮用水2项情形、食品安全3项情形、学校卫生1项情形、消毒产品1项情形、放射卫生1项情形、职业卫生3项情形、公共场所3项情形、血站1项情形、单采血浆站1项情形、医疗卫生监督11项情形。
2、合法诚信承诺书。明确行为人不予处罚必须承诺改正违法行为。
3、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明确实施不予处罚的配套性文书。
4、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要求各县区按季度报送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进行汇总。
-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永州市卫生健康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202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