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履职依据 > 法规公文
索引号: 4311000006/2025-13863 分类:  
发文机关: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5-04-11
名称: 关于印发《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处方药品外配与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号 : 永卫发〔2025〕3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处方药品外配与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5-04-11           来源: 市卫健委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各县市区(管理区)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度推进“三医联动、六医协同”集成改革,促进外配药品的临床合理使用与科学管理,落实医药行业作风建设要求,现将《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处方药品外配与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11

《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处方药品外配与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处方药品外配与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医药行业作风建设,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院外调配处方(以下简称外配处方),是指因诊疗需要,经就诊医疗机构医师开具但不在本机构调配,由患者从社会药房等购买药品并带回就诊医疗机构使用的行为,所涉及的药品称外配药品。

第三条  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应于20256月底前完善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外配处方管理目录,建立相应信息化系统与功能支撑,并按要求对医师进行规范开具外配处方的培训。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应于202512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行风管理的科室(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负责外配处方投诉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经核查属实的纳入个人《医疗质量安全和医德医风管理个人档案》。

第二章外配处方适用范围

第四条外配处方适用于以下情况:1医疗机构因临床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特殊临床治疗、突发公共事件救治等确需使用,机构未配备但确需使用等情形,可纳入外配药品管理。2处方药品外配仅限于常规采购和临时采购不能满足患者需求时的补充手段,此类药品必须是具有充分循证证据支持的治疗用药。非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临床非紧急、非必需(如辅助性药物)及需要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不推荐纳入外配药品管理。3国家相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外配处方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将处方药品外配与使用管理纳入本机构药事管理范畴,并组织医务、药学、医学、护理、医保、信息等相关部门和科室,制订完善本机构处方药品外配与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与流程,明确外配处方开具的原则、要求、范围、流程及注意事项等,规范医师开具外配处方,确保满足临床诊疗和患者就医需求。医师在开具外配处方前应向患者进行充分告知,签署知情同意书,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开具,并且在患者病历中记载,知情同意书纳入病历归档,确保处方的开具、审核、使用、病历记录等相关内容可追溯。

第六条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处方药品外配申请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议使用线上审批流程。处方药品确需外配,首次申请时由临床科室申报、药学部门和医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及评估、药事管理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审批通过后纳入本机构外配药品管理,若外配药品为超说明书用药,需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对频繁开具或用量较大且临床需求使用合理的处方外配药品,按照本机构药品遴选制度和程序,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可考虑优先纳入本机构用药供应目录。对处方点评合理率低的、存在用药安全隐患的外配药品,建议严格控制再申请或调整出本机构外配药品目录。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对医师开具外配药品处方的资质和权限进行管理。医务部门根据本机构医师的专业、职称、培训及考核要求、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等,建立本机构可开具外配处方医师名单并动态调整。同时,药学部门指定药师专门负责处方药品外配申请的评估。

第八条建议医疗机构将处方药品外配与使用纳入医院信息系统(HIS)管理。医疗机构开具外配药品在病历中体现,并在 HIS 中维护外配药品信息,有条件的通过 HIS 开具并打印外配药品处方;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要求开具标准格式的纸质处方。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所有外配处方(纸质处方复印)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纸质处方应由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并在前记部分进行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

第九条外配药品应专人专用,开具药品的数量以单次诊疗过程(如单次住院、单次疗程用药)所需的药品数量为限。如医生需要再次为该患者开具相同的外配药品时,应对上次用药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和医保协议约定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对“双通道”药品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开具外配处方,申请当日内经药师审核合理后,流转到定点药店购买。

第四章外配处方监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是外购药品管理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应将外配处方药品纳入院内使用药品一并监管,建立完善处方使用监测、评价、预警、干预机制,将外配处方点评纳入医院处方点评范围,定期通报外配处方使用情况。对不合理使用外配处方的临床科室及个人,及时预警并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发现参保人冒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或利用医保报销待遇转卖药品的,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严禁医疗机构、社会药房及相关人员利用外配处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相关规定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可委托各级临床用药质控中心常态化开展辖区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的质控指导。对发现的不合理开具外购处方的医师及医疗机构,应立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对医疗机构及主要责任人、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不得要求或引导患者到指定的社会药房等购药,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与诊断治疗无关的内容,除特殊情形外,外配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名称;对单一来源渠道或用于治疗罕见病的外配处方,可由医疗机构确定供应渠道并告知患者。

第十五条坚决维护公立医疗机构药房公益性,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均不得承包、出租或变相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院内外开设营利性药店。

第十六条国家及本省在外配处方事项上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20254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主办单位: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电话:0746-8426433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311000006

永州市严重精神病患者心理服务(援助)热线电话:8486126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版权所有  湘ICP备05009375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