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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311000006/2026-15331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永卫发〔2026〕14号 | ||
YZCR-2026-20001
关于印发《永州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卫发〔2026〕14号
各县市区卫健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永州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永州市教育局 永州市财政局
2026年9月8日
永州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发展,满足家庭托育服务需求,切实有效减轻育儿负担,推动我市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下同),具体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幼儿园托班普惠认定参照执行,教育部门配合实施。
二、认定标准
1.具有合法的举办资质。事业单位性质机构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质机构取得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营利性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明确“托育服务”相关内容。
2.依法备案。托育机构应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备案。
3.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三年内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婴幼儿伤害事件或其他负面影响事件。
4.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821—2023)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分数应达到B级(合格):16项基础标准指标全部评为“通过”,同时根据附录A评估总得分不低于600且每一个一级指标得分不低于该一级指标总分的60%。
5.每人每月保育费(不含膳食费,下同)收费标准如下: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月保育费可由属地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综合考虑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指导标准,但都不应高于申请认定的上一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折算月均水平的60%;托小班、乳儿班每月保育费可较托大班向上浮动,但不应高于托大班的30%;综合性普惠托育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半日托保育费不超过全日托的60%;计时托、临时托保育费按实际小时数参照全日托保育费标准折算收取。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每月保育费不高于当地发改部门核定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永州市普惠托育服务政府指导价相关文件正式印发后,全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文件划定标准执行收费。
6.财务管理规范,风险防范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运转良好;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报酬等待遇。
三、认定程序
凡同时满足以上六条认定标准的托育机构,均可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托位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有效期满后次年需重新进行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申请。提交《永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1)。
2.审核。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标准,会同教育等部门对申报普惠性托育的机构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认定的托育机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分别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托育机构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发文公布并授牌。
4.签署承诺书。凡被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对其收费价格及其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见附件2),分别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托育机构备存。
5.报备。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分别将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进行汇总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被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当每年年底向属地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全年收托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随时报告。
四、支持管理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湖南省普惠性托位入托补助,以及省、市、县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各项支持政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长效机制。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开通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随机检查、举报核查等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退出机制
被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在认定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请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如该托育机构按政策可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资金根据其实际运营时间计算拨付。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依规追回当年按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接受政府指导,违反书面承诺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2.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3.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的;
4.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5.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6.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的;
7.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六、组织实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指导县市区卫健部门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予以支持;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幼儿园托班普惠认定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应督导管理责任。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